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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萍律师:婚内一方获得拆迁补偿,离婚时另一方能否分割?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7/11/15

【基本情况】

岳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6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岳某发现陆某婚内已获得补偿款三十余万,且其中一套安置房产权登记在陆某一人名下,故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陆某享有的拆迁利益。

经查明,被征收房屋系公房,承租人是陆某的父亲,征收时在户人口为四人,即陆某父亲、陆某母亲、陆某与岳某。陆某父亲与征收单位签署补偿协议,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获得安置房三套,其中一套登记在陆某一人名下。

此外,陆某与岳某虽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因符合托底保障情形,陆某获得了困难户保障补贴三十余万。

【律师评析】

1、夫妻一方婚内获得的拆迁补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取决于被拆迁房屋性质、房屋来源、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他处住房情况等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当事人对于拆迁利益分配事宜抱有疑问,由此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也越发普遍。其中,较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所得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对此,吴慧萍律师认为,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判断夫妻一方婚内取得的拆迁利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时,需要结合房屋性质、房屋来源、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他处有无住房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取得安置房屋时无夫妻共同财产投入,补偿款不含夫妻双方的贡献,除协商一致外,另一方无法通过诉讼分得相应拆迁利益。反之,若房屋征收补偿中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另一方可依法主张分割相应拆迁利益。

2、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法院一般会综合房屋来源、居住状况、拆迁单位照顾补贴等因素酌情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若夫妻一方婚内获得的拆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具体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例如:房屋性质及其来源、系争房屋地块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征收协议约定、在户人口、居住状况等实际情况。

就上文所述案例而言,被拆迁房屋系公房,拆迁利益应归承租人及同住人所有,而陆某、岳某的户籍虽在被征收房屋内,但均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标准。另,鉴于陆某经拆迁单位核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补偿款三十余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酌情确定陆某应支付给岳某的数额为十余万。

【法律小贴士】

由于各地块之间的拆迁政策不同,且个案之间因房屋性质、居住情况、人员结构及安置房屋的情况等因素各有差异,在实际分配拆迁利益时,家庭成员可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您仍有疑问,可与本文作者取得联系。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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