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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萍律师:转增股本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律师 | 时间:2018/5/9

一、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文件可知,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转增注册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例外: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文件已明确: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情形外,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新股东时股本溢价等其他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股东取得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可将个人股东取得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归纳如下:

适用主体

适用条件

个人所得税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征

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企业

持股期限超过1

不征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应纳税额*1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应纳税额*20%

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帐缴纳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其他企业

应纳税额*20%

附:关于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上市公司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2)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您仍有疑问,可与本文作者取得联系。

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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