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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萍律师:夫妻一方出售婚前财产置换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7/8/14

【案例】

2012年,冯某与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冯。2014年,冯某出售了自己名下的婚前房屋,获得三百八十余万的售房款,并用该笔款项购置了新房,新房产权登记在冯某、章某两人名下。此外,新房的部分出资来源于冯某和章某的共同存款。

因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冯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认为,婚后置换新房的款项大部分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分割新房时应当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章某则主张夫妻双方各占新房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因为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虽冯某出资较多,但自己在照顾家庭方面作出了较多贡献。

【律师评析】

一、婚后购买的房屋并非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当事人对婚姻法存有这样的误解——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法律规定并非如此机械。

以夫妻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置新房为例,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若新房是夫妻一方用个人婚前房屋的出售款购买,用于家庭居住生活,并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后出售个人名下房屋购置新房,若新房未投入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具体而言,婚后购置的房屋并非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书面财产协议的方式明确房屋权属,从而排除适用法定财产制。此外,涉及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定财产权属。

二、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时,出资情况并非唯一的考量因素。

诚如上文冯某和章某之间产生的分歧,涉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财产形式的转换,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时的争议焦点。结合司法实践,就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分割而言,法院将综合考量各项因素,而非单纯考虑出资情况,除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外,法院还会根据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抵押贷款及还贷情况、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夫妻双方的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以冯某和章某离婚纠纷为例,虽然购买新房时的大部分出资款来源于冯某的婚前财产,但购置新房的出资还包括夫妻共同存款,且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财产分割部分,考虑到新房包括冯某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法院最终未支持冯某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的请求,也未支持张某主张各占百分之五十的意见,在分割新房时判定冯某适当多分。

【法律小贴士】

涉及夫妻共有房屋,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式,例如:由获得房屋产权一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向配偶支付相应数额的折价款。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将会综合考虑案件详情后依法作出分割。

鉴于个案之间存在差异,如您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存有疑问,可与本站律师取得联系。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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