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慧萍律师: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7/7/28
【案例】
案例1:姜某与袁某系夫妻,婚后为购置新房、装修等事宜,多次向姜某的父母借款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余万,并立有借条为据。后因姜某、袁某一直未归还,姜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对此,袁某则主张姜某父母的出资款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同意返还相应出资。
案例2:王某和詹某系恋人,考虑到双方感情稳定,决定共同出资购置婚房,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后因置办婚礼产生分歧,双方最终分手,却因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权属产生争议。王某认为,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与詹某无关。詹某则认为,该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要求确认为该房屋共有权人。
【律师评析】
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非必然定性为赠与性质。
在现实生活中,因儿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现象并不少见,又鉴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密关系,未就出资意图落实于书面,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确认、民间借贷等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诚如上文案例1,这是一则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借款关系的案例。幸运的是,姜某父母持有借条,能够提供钱款转帐明细等证据,最终法院认定了相关借款事实。然而,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并未立借据,或口头承诺还款等情况不再少数,那么对于父母出资的法律性质又该如何认定?
对此,吴慧萍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虽有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形。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必然认定为赠与性质,如有证据表明父母子女之间就出资购房达成了约定,应当尊重家庭内部达成的合意,只有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可能涉及到推定父母出资购房系对赠与的问题。
二、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虽产权登记在一人名,并非必然为个人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因恋人分手而产生的财产争议较为普遍,尤其是共同购置婚房的情况,不少当事人咨询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的权属问题。诚如案例2,这是一则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因限购等原因,房屋仅登记在一人名下,当双方分手时共同出资购房应如何认定?
对此,吴慧萍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恋人之间出资购房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借款关系,即向恋人提供借款帮助购房;二是赠与关系,即向恋人无偿赠与购房款;三是共同出资购房。就上述案例2而言,詹某要求确认系房屋共有权人,关键在于明确非产权人一方出资购房的意图,例如有无证据表明恋人之间的购房意向、钱款往来是否用于共同出资购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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