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5921983649
  • 联 系 QQ:1055015035
  • 电子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 执业证号:13101201511100026
  • 所在地区:上海 - 浦东新区 -
  • 执业机构: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200120
  • 联系地址: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2层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lswj>>正文

吴慧萍律师: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经过配偶同意?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8/9/13

案例1姜某和黄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认缴出资了某科技公司50%的股权,夫妻双方均为股东名册上所记载的股东。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姜某无意继续持有该公司股份,与案外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取得相应转让款。

由于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未取得配偶黄某的同意,黄某以姜某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股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姜某与案外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2王先生婚内持有某技术服务公司的股份,近期打算转让其名下部分股权份额,因“已婚”状态,有朋友告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股权要经过配偶同意,但王先生配偶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拒绝配合签署相关文件。咨询律师后王先生才明白,并非所有股权转让手续都要经过配偶同意。

律师评析

1、未经配偶同意,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的归属问题时有争议,不少公司股东都抱有这样的疑问:作为持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了股权,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对此,吴慧萍律师认为,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手续都要经过配偶同意,具体取决于配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若配偶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必须要通知配偶在内的其他股东;反之,若配偶并非公司股东,持股一方转让股权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

就外在形式而言,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有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如上述案例1,黄某和姜某是载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均具有股东资格,因此姜某转让股权时,若案外人并非公司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姜某应通知包括黄某在内的其他股东,否则可能因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就案例2而言,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两种观点:一是股权为财产性权利,在配偶非持股方的情况下,持股一方仅需符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要求即可,并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二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配偶有权向法院确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因此,不少公司股东对于股权转让是否要征得配偶同意产生疑问,鉴于各案之间存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事先防范股权转让的程序瑕疵,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2、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涉及较多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股权转让合同起草、召开股东会或征询公司其他股东意见、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缴纳股权转让税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现针对实践中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类型,简要梳理以下注意事项,仅供参考:

1)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对于股权转让的要求。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决议事项等,同时应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务经验,建议此过程中,无论是股东会决议,还是股东个人的意见,落实于书面文件,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2)股权转让合同的起草与签署。无论签署合同前是否对目标公司进行过财务或法律上的尽职调查,合同条款的拟定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保证其对所持有的股权拥有完整的权利,保证除其列举的债务外,无其他任何债务等。一般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包括: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简况、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款支付方式、交易条件、过渡期安排、承诺与保证、违约责任、协议解除、法律适用、其他条款等。

3)缴纳税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对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转让需按所得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对于法人股东而言,股权转让需按所得缴纳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取得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后,应凭相关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您仍有疑问,可与本文作者取得联系。

吴慧萍律师,联系电话: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