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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萍律师: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及监管关注事项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8/2/5

“股权代持”主要表现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约定,将名义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收益。

在商业交易行为中,为满足保密性及灵活安排等需求,股权代持的应用较为广泛,其原因也呈多样化,譬如:投融资交易中出于商业考虑而进行股权代持,搭建VIE架构时避免员工境外持股而采取股权代持,规避股东人数上限,回避实际出资人的敏感身份等,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发频繁,故本文拟通过一起股权融资中股权代持安排所引发的诉讼案件,浅析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证监会对股权代持的关注事项。

【基本情况】

杜某为购买X公司股权进行融资,与张某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就张某委托杜某代为持有张某在X公司5%的股权,以及张某根据该协议约定享有其作为股权实际所有人的相关权益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后,张某向杜某支付了出资款,后杜某成为X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显示,杜某已完成出资并持有X公司40%的股权。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性质产生争议,杜某认为该协议中含有保底分红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实质上并非委托持股而是借款协议;张某则认为该协议并非借贷合同,而是包含了股权代持、分红、股权稀释、股权回购在内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继续履行。

【律师评析】

1. 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在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股权代持行为尚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法律法规对委托持股作出明确规定;自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后,股权代持行为正式得到了法律认可。其中,涉及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已予以明确,即:对于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而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五种,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在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自愿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存在上述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具体到杜某与张某签署的协议性质与效力问题,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包括融资、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名义出资人的权利义务、股权投资回报、股权转让等,具备股权代持的明显特征,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并不等于实际出资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若实际出资人主张变更股东、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要求办理工商登记,还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 监管部门对股权代持的审查及关注重点在于“股权清晰”。

投融资的最终目的较为常见的是上市交易,如果公司希望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例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由于股权代持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度,且可能存在股权纠纷的风险,监管部门往往会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具体而言,监管部门审查关注的事项主要包括:股权代持的原因、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股权代持过程是否合法有效等。

就股权代持关系的处理结果而言,最终须达到监管部门对股权清晰的要求。以杜某和张某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为例,X公司可以选择股改前完成清理,例如:X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在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由张某受让杜某代持的股权,或由杜某实际取得代持的股权,抑或是对外转让代持股权。此外,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后,X公司还可以要求股东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其为公司实际股东和最终持有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属完整,没有质押、冻结、重大权属纠纷或其他限制性第三人的权利,股权权利行使没有障碍和特别限制,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

【法律小贴士】

司法实践中,因股权代持而引发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现行法律虽已认可委托持股的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潜在的法律风险,需要通过书面协议等技术手段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以便更好地规避风险,实现委托持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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