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5921983649
  • 联 系 QQ:1055015035
  • 电子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 执业证号:13101201511100026
  • 所在地区:上海 - 浦东新区 -
  • 执业机构: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200120
  • 联系地址: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2层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zsal>>正文

吴慧萍律师:再婚父母离异,继父母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悦家家事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9/12/12

随着再婚家庭的日益增多,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由此形成了一段时间的抚养关系,若再婚家庭父母离异,此后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对此,本文引用一则真实案件,解读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基本情况】

孙某于2016年去世,主要遗产是位于上海的房屋。另,孙某生前有过三段婚姻关系,第一段婚姻育有一女邹某;第二段婚姻未生育子女,但是孙某与继子女陈某之间形成了一段时间的抚养关系;第三段婚姻,配偶为高某,并育有一女孙某1

孙某去世后,孙某的配偶高某、婚生女邹某及孙某1、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陈某就遗产继承事宜产生争议,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陈某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评析】

1、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一般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以及赡养的情形为判断标准。

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且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形;‚继父母将继子女抚养成年,继父母子女关系持续存在的情形。

2、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并非当然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应当以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就认定是否存在抚养关系的时间节点,应当以继承发生时为准,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仍持续存在。因此,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形成抚养关系的持续时间。

以上文案件为例,因孙某再婚时,继子女陈某尚未成年且与孙某共同生活,故孙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然而,此后孙某离异,继子女陈某不再随孙某共同生活,且自孙某离异后,继子女陈某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没有与孙某有任何来往,另继子女陈某成年后也未赡养过孙某,故法院最终认定孙某与陈某之间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离异后继子女陈某随亲生母亲共同生活,以及继子女陈某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孙某与陈某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对于孙某的遗产陈某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

【法律小贴士】

吴慧萍律师提醒您:在继承纠纷中,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结点,综合考量继子女未成年时是否随继父母共同生活,以及继子女成年后是否赡养继父母等事实。

由于各案之间存有差异,不同情形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您对于继承纠纷仍有疑问,可与本文作者取得联系。

吴慧萍,邮箱:anne@familylawcn.com,联系电话:15921983649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