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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萍律师:离婚时涉及人寿保险问题的处理思路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6/8/17

就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区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人身保险主要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常见的财产保险则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类型。其中,人身保险除了具备保险功能外,还兼具储蓄作用,投保人在缴纳一定期限的保险后,保单将具有现金价值,在家庭资产配置中占据不少比例。

相比之下,在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因其投保时间较长,保费数额较多,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较高,在离婚案件中人寿保险的处理问题往往会成为夫妻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因此,吴慧萍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解析离婚时人寿保险的处理问题。

一、如何判断人寿保险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中人寿保险的处理问题首先应当对该保险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即涉案的人寿保险系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系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寿保险方才涉及离婚分割的问题。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判断人寿保险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判断人寿保险法律性质的关键在于厘清购买保险的出资来源。

例如,婚后小王以自己为被投保人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费均从小王的银行账户扣款缴纳,而该银行账户内存款系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份人寿保险应当认定为系小王的个人财产,无须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如果小王作为投保人,为丈夫小张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费均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该人寿保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依法分割。

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在认定人寿保险系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又该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尊重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寿保险应当先由双方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一致,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退保后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退保,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将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判决由夫妻双方分别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采取此种方式较为便捷,但对于投保时间较短的人寿保险而言,可能最终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还不及支付的保费。

其二,投保人和被投保人为同一人时可维持合同。当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时,法院可以判决维持该保险合同,由持有该保险一方给予另一方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其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可变更合同。当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投保人非同一人时,法院也可以判决由被保险人持有人寿保险,变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并由持有该保险一方给予另一方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作者:吴慧萍;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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