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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萍律师:离婚后起诉变更抚养权,获法院支持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7/3/14

【基本情况】

张女士和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女小林。因夫妻感情破裂,一年多前,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林随父亲共同生活。然而,离婚后双方经常为了女儿的探望及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甚至多次报警化解矛盾。

鉴于前夫林先生不配合其看望女儿,张女士认为,离婚时由于其经济收入不高且无固定居所,所以才未要求抚养女儿,而现在她已经有了稳定的工作,并为了女儿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相比之下,林先生已经和其他女性同居生活,对女儿的性格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张女士向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律师评析】

一、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判定抚养权归属。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离婚后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以及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方式等;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根据司法实践,我国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以上述张女士和林先生之间纠纷为例,离婚时法院判决女儿小林随父亲共同生活,是基于林先生当时相对张女士而言,有较为稳定的职业,文化水平也相对较高,能够为女儿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现时隔双方离婚已有一年多,张女士也有了较为稳定的工作及居所,经济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且经过法官询问女儿小林的意见,年近十岁的女儿表示愿意跟妈妈共同生活。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支持了张女士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将女儿小林的抚养权判给了母亲。

二、子女抚养权并非不可变更,符合法定情形可向法院提出诉请。

不少当事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如果离婚时孩子判给了对方,我还能再争取抚养孩子吗?对此,吴慧萍律师认为,若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若经审理查明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会准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其中,我国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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