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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当事人将受多部门联合惩戒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8/3/30

为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多部门已联合签署文件,将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当事人展开惩戒,相关政策主要如下:

一、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当事人,将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文件内容,此次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严重失信的行为主要包括:1.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2. 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3. 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4. 其他严重违反婚姻登记制度的行为。

为加强联合惩治的力度,民政局将建立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可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民政部还将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相关记录在后台长期保存。签署文件的相关部门可从该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二、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在社会生活中受多重限制。

此次多达三十余个部门签署了联合文件,将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1.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 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 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5. 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如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6. 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7. 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8. 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9.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

10. 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11. 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2. 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13. 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如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14. 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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