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海外收养外籍儿童如何获得领事协助?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6/9/21
如菲律宾、日本等国家法律规定:若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要求在当地与本国儿童建立收养关系,该外国收养人应当出示“有关收养行为符合其国籍国法律”的证明。也就是说,中国公民想要在海外收养居住国儿童,当地主管机关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向中国领事馆申请办理“有关收养行为符合中国法律”的证明。
那么,中国法是如何规定跨国收养行为?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如何才能获得相关证明?
首先,我国法律尚未对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内地收养中国籍儿童;其中,已与我国签署双方协议建立跨国收养协助关系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意大利等17个国家。
然而,涉及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方面,尚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为满足建立跨国收养关系的需要,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可以依法为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提供一些协助。
其次,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可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收养领事证明”。
尽管我国收养法没有关于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的法律规定,但是关于涉外收养手续却有相应的原则性条款,主要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即“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因此,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可以依法为海外中国公民出具“收养领事证明”,可以为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提供切实可行的协助。同时,一旦这种跨国收养关系在居住国依法成立,中国领事还可以根据中国收养人的申请,为其收养的外籍儿童办理入境中国的手续,或者为该收养人需要送至中国内地使用且经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的收养关系证明等材料办理领事认证。
随附:《收养领事证明》格式文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籍儿童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等条件。中国公民在境外收养外国籍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中方对中国公民×××按××国法律收养××国籍儿童不持异议。如将来被收养的××国籍儿童申请赴华,中国驻外使领馆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入境手续。”
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