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5921983649
  • 联 系 QQ:1055015035
  • 电子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 执业证号:13101201511100026
  • 所在地区:上海 - 浦东新区 -
  • 执业机构: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200120
  • 联系地址: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2层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服务领域>>法律顾问>>正文

大佬们离婚分产,何以频现天价“分手费”?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6/8/24

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着实让人头疼不已,更何况是大佬们离婚分产。本周,据豪迈科技(002595)周二晚间发布的公告,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冯民堂因与前妻离婚,其所持公司5379.75万股(占总股本的6.73%)分割给了前妻。若按照昨日豪迈科技的收盘价28.36元计算,前妻此次离婚所获得的股份市值约为15.27亿元。围观A股市场频现天价离婚案的背后,似乎也隐含着离婚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不安与动荡。

那么问题来了:股份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天价“分手费”的背后意味着什么?又该如何防范离婚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一、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含以下范围:(1)劳动所得的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等形式;(2)生产、经营的收益,如婚后购买股票和债券,投资公司和企业所得红利,兴办公司、企业所得收益等;(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有关股份是否系属上述范围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区分出资来源和增值部分作出相应判断。

1、夫妻共同财产投入所持有的股份,应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动用共同财产所持有的股份,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是以夫妻双方名义持股。离婚时,该股份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遵循协商原则,若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难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用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而言,出资额的投入已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不能直接分割。若夫妻协商一致,由非公司股东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可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若非公司股东一方不愿继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以评估公司的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时,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的一方给付给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

2、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入所持有的股份,增值部分应依法予以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系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入所持有的股份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

对此,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最高院法官认为,“对增值的个人财产进行定性时,应当区别是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属于被动增值,没有所有权的配偶对增值部分无权要求分割。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将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比较公平。”所以,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要为保值增值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经营,应认定为主动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更为适宜。

二、天价“分手费”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对于市场投资者而言,最害怕的莫过于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后导致的公司控制权不稳定。虽说大佬们持有的股份市值不菲,比起巨额财产的流失,更令其担心的恐怕是持股比例的变化影响到其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同时,大佬们的婚姻变故不单单只是私人情感问题,有时甚至会对企业的资产价值造成不小的打击。如创业板神州泰岳的董事长王宁离婚时,将所持股份的50%分割给前妻,一度波及公司股价;沃华医药的实际控制人赵炳贤离婚消息不胫而走,股价大跌近七成,市值缩水严重。所以,从某种程度上,频繁出现的天价“分手费”背后极有可能是实际控股一方对财产权益作出的让步,从而换取到企业的掌控权,尽可能维持企业的资产价值。

三、如何防范离婚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天价离婚案件层出不穷,何以“豪门情仇”直系企业发展,甚至伤及企业利?又何以防患大佬们婚变对企业所产生的冲击?未雨绸缪也许不失为一种对策。

首先,夫妻间明晰股份归属。我国婚姻法尊重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作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股东大可在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后签署财产约定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股份的权属问题,当婚姻发生变故时如何分割财产,明确涉及企业利益的财产分割最高限额等相关问题。

其次,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婚变的应对措施。相比股东婚变的防不胜防,企业可以事前为避免公司管理层的混乱设置一道防火墙,如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当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时的应对措施,当实际控制人陷入婚变危机时如何启动应急方案等。

最后,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相比因政策变化等引起的外部环境变化无法预估外,企业内部环境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实际上是可以防控的。例如,在企业内部设立专业的法律服务部门,通过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家事法律顾问,通过建立企业决策层、各管理部分与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通过识别、评估法律风险,制定相应措施及策略,建立一套可防范、可控制和可化解的流程与制度,将有助于隔离婚变影响,保障企业稳固发展。

 

作者:吴慧萍;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