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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可不缴纳个税的几种情形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6/8/24

一、原则上个人转让股权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交易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转让方和受让方负有纳税申报的程序性义务。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同时,应当依税法规定扣收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并将扣收税款上缴主管税务机关。

其中,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主要表现为六种:(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6)税务机关认定有其他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是否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股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很有可能会因为发生纠纷、争议、其他协商事项或因违法事项而主动或被动地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或部分支付,甚至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对于还没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又是否可以不用缴纳?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就此问题作出过相关批复,据该批复可知,对于股权转让事项已履行完毕,并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即便之后双方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也不予退还。而对于股权转让事项尚未履行完毕,且还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若双方之后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则无须再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例外:个人转让股权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由上文所提批复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在判断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主要考虑两项要素,一是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履行完毕,二是个人所得税是否已经缴纳。其中,第一项要素的判断标准是股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第二项要素的判断标准则是股权转让款是否已经支付。

因此,无论是双方协商一致而自愿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形,还是因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判决等原因而被动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形,若股权转让价款尚未支付、或股权变更登记尚未完成,两者中任意一项尚未实现,则无需再支付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四、法律小贴士

吴慧萍律师提醒您: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后,双方也可能会协商解除,或因发争议、纠纷而涉及仲裁、诉讼被迫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虽然没有实质上却得转让股权所得,但仍然需要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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