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屋拆迁,拆迁利益应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7/2/7
在我国,房屋不仅仅是日常生活居所,更是建立并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由于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家庭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家庭成员因为拆迁利益分割而对簿公堂的现象不在少数。因此,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纠纷类型,特作出如下简要梳理,为您解答有关拆迁利益分割的法律问题。
一、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不改变个人财产性质,离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偶相应拆迁补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随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因拆迁取得的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形,结合房屋性质、当地拆迁政策、被安置人口、补偿项目具体内容等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影响拆迁利益分割的因素多种多样,如因夫妻关系而获得拆迁政策性优惠,因共同财产投入而享有相应拆迁利益等。举例而言,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若以夫妻共同财产补缴安置房与动迁房之间的差价,配偶可以依法主张分割相应的拆迁利益;若安置房和动迁房之间无差价,安置房则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只是财产形式由拆迁房转换为安置房。
二、夫妻一方父母名下房屋拆迁,拆迁安置房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房屋视为对子女一方的个人赠与。
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选择将拆迁安置房直接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免去今后另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那么,子女一方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实务中颇有争议。
就上海地区司法实践而言,若父母将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可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若父母将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律小贴士
各地区拆迁政策的不同,房屋性质的差异,对房屋贡献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均可能对拆迁利益分割产生影响。吴慧萍律师提醒您,涉及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屋分配事宜,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即可;若协商不成,可及时向法院起诉明确如何分割拆迁利益。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