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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萍律师:法定继承人之间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有效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7/1/18

【基本案情】

2012年,小乔因病去世,生前未婚,也无子女,小乔的父母乔某与谢某亦先于其过世,小芳和小香则是小乔的同胞兄妹。小乔生前持有一套位于上海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该房屋在小乔去世后无人占有使用,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自小乔去世后,小芳和小香协商确定了遗产分配事宜,并签署了书面协议约定:因小乔患病期间,主要由小芳照顾生活起居,考虑到上海某小区的房屋价值约为人民币50万元,由小芳持有系争房屋,并给付小香人民币15万元。

小乔去世后,小芳依约向小香给付了补偿款,小香也出具了承诺书明确表明放弃上海某小区房屋的一切权利,该房屋归小芳所有。现房屋产权已登记至小芳个人名下。因上海某小区房屋涨价,小香要求小芳另行支付10万元,遭到小芳拒绝,故小香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上海某小区房屋。

【法律评析】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对遗产作出分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若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作出安排(例如:设立遗嘱或遗赠、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等),且安排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被继承人意愿处理。若被继承人生前未对遗产作出安排,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分配问题。

就法定继承而言,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上述案件为例,被继承小乔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已过世,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小芳和小香系小乔的同胞兄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小乔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二、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之间自愿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依法有效。

除了如何确定遗产范围、遗产如何分割等常见问题,不少人也持有这样的疑问:在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之间是否可以约定遗产分割事宜?对此,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人可以协商约定各自继承遗产的份额。

那么,对于继承人之间签署的协议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四点:首先,继承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次,书面协议需继承人协商一致自愿签署;再次,签署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节;最后,协议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序良俗。

就上述案件而言,被继承人小乔去世后,在无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其遗产的继承分配事宜由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按照继承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分割遗产。同时,作为协议当事人的继承人各方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均无权变更或解除协议。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小香的起诉,房屋产权仍归小芳所有。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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