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5921983649
  • 联 系 QQ:1055015035
  • 电子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 执业证号:13101201511100026
  • 所在地区:上海 - 浦东新区 -
  • 执业机构: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200120
  • 联系地址: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2层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flfg>>正文

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房屋?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7/5/4

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原则上每户只能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就宅基地上房屋出售而言,房屋产权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让。在现实生活中,因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对此,本文将简单梳理有关农村房屋出售的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出卖房屋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宅基地房屋出售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应一并出售。

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且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转让。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将面临较多法律风险,甚至连买卖关系都无法受到法律认可与保护。

建议您在买房时应注意选好房源,尽量购买产权明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房屋,并注意审查房屋状况,遵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如您仍有疑问,可与本站律师取得联系。

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