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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中国家事律师网 | 作者:吴慧萍 | 时间:2017/3/6

“小金库”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是民间的通俗说法。一般指本属于夫妻财产,夫妻一方在隐瞒对方情况下偷偷私自藏起来,使对方因不知道而失去处分权的那些财产。这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因为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小金库”本质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女士曾经就发现,刚刚和前夫协议离婚,前夫原来在婚姻存续期间还私存了一笔钱,在与前夫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女士一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前夫的“私房钱”。

原来,李女士是一名教师,每月的工资和奖金基本上是固定的,而孟先生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收入不太固定。2006年底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1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孟先生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李女士在一次和朋友聊天中无意得知孟先生还有一个5万元的存款,现在正在用于炒股。李女士当即找到孟先生要求平分这5万元却被一口拒绝,原因是那是自己结婚后存下的钱,和李女士无关,不是夫妻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真相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孟先生这5万元钱不是上述中的任意一种,而是从自己工资、奖金中克扣存下的,所以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孟先生给付李女士3万元。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鉴于此,法院判决将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考虑到孟先生隐瞒的情节予以少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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